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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简称“深宝设”。英文名称为“Shenzhen Jewellery Design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JDA”。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会是由珠宝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珠宝首饰设计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市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合国内外优质资源,团结珠宝首饰行业的企业、教学科研、院校媒体、设计机构等相关单位以及珠宝界、艺术界的专业人士,凝聚本土及国内外珠宝首饰设计师的力量,推动珠宝首饰设计师群体的“专业化、商业化、国际化”发展战略,提高行业设计水平、工艺质量和文化底蕴,提升深圳珠宝首饰产业的软实力。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服务珠宝首饰设计师、珠宝首饰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构建珠宝首饰设计师品牌集群,搭建设计生态链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深圳成为中国珠宝首饰设计中心。培养深圳本土珠宝首饰设计人才,支持原创设计,打击抄袭作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深圳珠宝首饰品牌及珠宝首饰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首饰设计师、珠宝首饰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平台的整合、服务和推广功能,凝聚本土及国内外珠宝首饰设计师的力量,提高行业设计水平、文化底蕴和工艺质量,提升深圳珠宝首饰产业的软实力,推动深圳成为中国珠宝首饰设计中心。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首饰设计师服务;二是为珠宝首饰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与珠宝首饰产业有关的社会活动。具体是:
(一)支持原创设计,打击抄袭作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珠宝首饰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及行业自律,维护珠宝首饰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协会官方网络平台,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使会员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最新珠宝首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加强会员之间资讯交流;
(三)举办珠宝首饰设计公开课及珠宝首饰设计大赛,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珠宝首饰及相关领域的展览和推介;
(四)组织珠宝首饰设计师、工艺师的评选展示活动,不断挖掘、培养和推介珠宝首饰设计、制作人才,助力国内珠宝首饰设计师、工艺师打造个人品牌;
(五)建立珠宝首饰设计创新体系,推广应用珠宝首饰设计新技术、新工艺;
(六)建立珠宝首饰设计人才资源库,开展珠宝首饰设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为珠宝首饰产业推荐和输送优秀设计人才;
(七)组织企业与个人会员进行有关珠宝首饰设计、加工、鉴定、艺术审美、品牌运营等方面的参观访问和经验交流,提升深圳珠宝首饰行业的软实力,促进产业升级;
(八)积极参与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设计创新、工艺创新,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深圳珠宝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九)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探讨行业发展的趋势,致力珠宝首饰文化的推广,探索深圳珠宝首饰产业结构转型;
(十)积极开展政府倡导和政府委托本协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珠宝首饰等相关领域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十一)搭建与国内外珠宝首饰设计教育、产业信息交流的平台,参加和组织国际性专业会议及活动,促进国内外珠宝首饰设计产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珠宝首饰艺术设计等相关领域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加强协会与经济界、新闻界、国内外时尚组织和协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珠宝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跨界合作,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三)做好协会自身的队伍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三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培育、成立珠宝首饰设计产业经济实体;
(十五)承办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且能履行会员义务,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首饰设计、加工、展览、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且能履行会员义务,从事珠宝首饰设计、创作工作,具有相关领域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至协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休会期间,委托秘书处按章审查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牌或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对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会员或名誉会长单位、名誉会员单位称号。


第四章  会员服务及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会员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会员服务:
(一)基础会员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1 颁发会员证书;
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咨询;
3 优秀珠宝首饰设计和研发人才推荐和输送;
4 设立协会官方网络平台,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使会员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最新珠宝首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加强会员之间资讯交流;
5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珠宝首饰及相关领域的展览和推介;
6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珠宝首饰设计比赛,对参赛会员提供作品指导服务;
7 组织会员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活动;
8 组织珠宝首饰设计师、工艺师的评选展示活动;
9 定期组织有关珠宝设计、工艺、鉴定、营销等方面内容的大师讲座及专业培训课程;
10 为会员创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11 珠宝首饰设计研发人才资源库(在建)搜索查询服务;
12 在全国级珠宝设计大赛中获得奖项者,或在珠宝设计及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协会予以宣传、奖励,并颁发协会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奖牌;取得相关成就者,协会协助其向政府有关方向推荐成果,申报表彰。
(二)单位会员增值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1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单位,享有上述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2 会长单位享有协会活动的优先赞助和冠名权,具体由协会与会长单位共同协商决定;
3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可视情况享受协会主办活动的部分广告宣传权,具体由协会安排决定;
4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可参与协会主导的品牌培育工程,协会将积极协助会长单位及副会长单位的品牌战略推进工作;
5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6 协会定期举办新品推荐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享有优先参与和选款权;
7 会长、副会长带队走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分享设计案例,了解企业需求;
8 协会培训部可根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的要求,量身定制有关珠宝行业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课程。
(三)单位会员配套方案:
序号 服务内容
1 会长单位享有1名名誉会长、1名常务理事、1名理事、5名普通会员配套指标;
2 副会长单位享有1名副会长、1名理事、4名普通会员配套指标;
3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1名常务理事、3名普通会员配套指标;
4 理事单位享有1名理事、3名普通会员配套指标;
5 会员单位享有2名普通会员配套指标。
第十七条:会费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收费对象 年度会费 会籍有效期 入会条件
会长单位 100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副会长单位 50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单位 20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理事单位 10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会员单位 5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秘书处审议通过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收费对象 年度会费 会籍有效期 入会条件
副会长 5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 20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理事 15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会员 500元 1年 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会费缴纳帐号:
开户名: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
帐 号:11014502962007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


第五章 协会组织架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若干名(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理事若干名(名额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单位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名额不超过单位理事数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若干名(名额不超过单位理事数量三分之一),理事单位若干名(名额不超过单位会员数量三分之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采用提名审验制,会长、会长单位各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秘书长1名,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增补理事;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三)按协会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参加,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理事和部分会员参加,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代表本会出席行业领域内重要活动和相关外事活动;
(五)组织本会的经费筹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行业领域内重要活动和相关外事活动;
(四)负责管控本协会“协会公章”;
(五)支持协会发展,参与商讨协会未来发展模式。
第三十七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书面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的会长、会长单位代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延长任期,但总数不得超过副会长总数的1/3。
第四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所有费用支出均采取“联签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收入及支出等账目须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第三方财务公司负责管理,或由会长单位派遣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协会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发展优秀党员,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七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九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2月5日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协会具体会员管理办法请参见《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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